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60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徐錦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票據等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2月22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11年12月24日簽發本票1紙,內載金額250萬元,
到期日為112年4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又本院已於112年6月19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未表示意見。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苗栗縣竹南鎮新生8363003.0135/10000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主要建材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用途1972竹南鎮新生段836地號苗栗縣○○鎮○○里0鄰○○街○段00號11樓之1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5層11層:54.58陽台:6.35雨遮:2.6全部備考共有部分:㈠新生段1040建號,面積:5645.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98/100000(含停車位編號8,權利範圍:246/100000)。㈡新生段1044建號,面積:92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76/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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