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43號上訴人 楊溱榛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上訴人 林天裕林家宏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被上訴人 謝海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