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76號原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被告 謝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755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