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87號
上訴人 蔡欣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少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