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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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邵明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零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