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林李百合 訴訟代理人 林妤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浩宸 、 簡志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