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衍伸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衍伸與其胞弟 陳建肇 有金錢糾紛,而 黃國端 係陳建肇之員工陳衍伸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下午5時30分許,至黃國端借住、位在南投縣○○鎮○○路○段○○○○○號旁鐵皮屋(原為陳衍伸承租,租期自106年8、9月起迄108年9月),持附近之瓦斯桶,打破該鐵皮屋之窗戶玻璃,足生損害於黃國端;同年月27日下午
5時30分許,陳衍伸復承前毀棄損壞之犯意,持路旁拾獲之鉗子,打破黃國端上開住處之門上玻璃,又打破黃國端所使用之液晶電視螢幕,足生損害於黃國端。認被告涉犯毒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犯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09年11月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