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1,6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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