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0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農民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