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1號聲明人 侯正着 上列聲明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3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犯詐欺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楊力進法官汪梅芬法官宋松璟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