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0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告 林志炫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未載明被告林○○之姓、年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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