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705號
聲請人 蔡惠雅 住○○市○○區○○00號之9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陳献中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被繼承人陳 黃金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1年10月25日死亡)所留遺產,以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方法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
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
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
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
、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
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
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献中前經鈞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因受監護宣告人陳献中之母親 陳黃金娥 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死亡所留之遺產,經被繼承人陳黃金娥之全體繼承人同意協議分割,是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鈞院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献中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陳黃金娥上開之遺產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陳献中前經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18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事實,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又受監護宣告人陳献中繼承陳黃金娥所遺之遺產一節,此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分割繼承協議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供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為真。
(二)聲請人次主張被繼承人陳黃金娥所留之遺產,經全體繼承人協議繼承分割,亦據聲請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陳献中之母親即被繼承人陳黃金娥所遺留之遺產,已經全體繼承人協議按如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為分割,而依該分割方法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陳献中之情形,足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陳献中之利益,則參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代理受監護宣告人陳献中處分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陳黃金娥之遺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