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34號
原告 賴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羽丞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34號
原告 賴于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羽丞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