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851號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債務人 宋燈芳 債務人 周淳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燈芳、周淳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宋燈芳、周淳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所提出借據影本所示,連帶保證人並非債務人周淳淳,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周淳淳請求之依據,如有錯誤亦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