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1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博豪 上列聲請人與 蔡素芳 之繼承人、 紀克勤 之繼承人、 陳錦章 之繼承人、 李光倫 之繼承人、 來百齡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其為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依據。
三、請提出案外人蔡素芳、紀克勤、陳錦章、李光倫、來百齡等五人之除戶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渠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渠等繼承人是否有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紀錄。
四、請提出墳墓搬遷費為新臺幣10萬元之計算方式及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