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410號債權人 張添泉 債務人 王丁串 債務人 蘇添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丁串、蘇添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丁串、蘇添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100年5月3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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