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昇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昇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昇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3月、3月、6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後,目前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下稱臺南監獄)執行中,並業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經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簡字第223號、第412號、106年度審易字第
64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3月(共3罪)及6月,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8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本案罪刑),自106年4月12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5月及本案罪刑,現於臺南監獄執行中等節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本案罪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55470號函核准假釋,有臺南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院為上開受刑人所犯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十一庭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