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南雄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被告及代理人自行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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