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4號債權人 關翠蓮 債務人 柯凱薰
一、㈠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零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關於票號KA0000000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2597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86年11月30日│53,100元│86年12月1日│WB0000000│├──┼────────────┼───────────┼───────────┼───────────┤│002│86年11月30日│51,240元│86年12月1日│WB0000000│├──┼────────────┼───────────┼───────────┼───────────┤│003│86年11月28日│260,000元│86年11月28日│WB0000000│├──┼────────────┼───────────┼───────────┼───────────┤│004│86年11月30日│53,600元│86年12月1日│WB0000000│├──┼────────────┼───────────┼───────────┼───────────┤│005│86年12月31日│50,000元│86年12月31日│WB0000000│├──┼────────────┼───────────┼───────────┼───────────┤│006│86年12月31日│51,550元│86年12月31日│WB0000000│├──┼────────────┼───────────┼───────────┼───────────┤│007│86年12月10日│51,500元│86年12月10日│WB0000000│├──┼────────────┼───────────┼───────────┼───────────┤│008│86年12月31日│53,040元│86年12月31日│WB0000000│├──┼────────────┼───────────┼───────────┼───────────┤│009│87年3月30日│103,000元│87年3月30日│WB0000000│├──┼────────────┼───────────┼───────────┼───────────┤│010│87年2月8日│100,000元│87年2月9日│KA0000000│├──┼────────────┼───────────┼───────────┼───────────┤│011│87年2月6日│100,000元│87年2月6日│WB0000000│├──┼────────────┼───────────┼───────────┼───────────┤│012│87年1月31日│50,000元│87年2月2日│WB0000000│├──┼────────────┼───────────┼───────────┼───────────┤│013│86年12月8日│100,000元│86年12月8日│WB0000000│├──┼────────────┼───────────┼───────────┼───────────┤│014│86年12月5日│100,000元│86年12月5日│WB0000000│├──┼────────────┼───────────┼───────────┼───────────┤│015│87年2月28日│118,800元│87年3月2日│WB0000000│├──┼────────────┼───────────┼───────────┼───────────┤│016│87年1月10日│50,000元│87年1月12日│WB0000000│├──┼────────────┼───────────┼───────────┼───────────┤│017│87年3月6日│106,200元│87年3月6日│WB0000000│├──┼────────────┼───────────┼───────────┼───────────┤│018│87年4月6日│103,000元│87年4月7日│WB0000000│├──┼────────────┼───────────┼───────────┼───────────┤│019│87年5月6日│100,000元│87年5月6日│WB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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