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983號

上訴人 杭雲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飛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停車清潔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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