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2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88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莊建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德助李萬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李德助即李萬豐」抑或「 李得助 即李萬豐」?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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