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71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怡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具體明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系爭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內容與請求標的並其數量內容不符)。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三、若 周衍中周信雄 為聲請人,請分別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並分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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