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 許瑞田
許興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 律師上列原告許瑞田、許興陽與被告 許茂榮 等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109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事件)、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號),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訴之聲明為:被告等應返還原告二人共計新臺幣(下同)3,297,928元,故核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297,92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吳家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