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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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楊靜國 債務人 楊曾生
一、債務人楊靜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靜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曾生妹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靜國於民國95年1月20日邀同債務人楊曾生妹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5萬元整,借款期限自民國95年3月20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20日止,共20年,每月為一期,共240期。自撥款日起按期平均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約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其中借款金額新臺幣205萬元部分,約定利率第一年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97%加
0.28%計算(計為年利率2.25%),機動計息,第二年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48%計算,機動調整,並自第三年起改按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3%計算(目前為年息2.4%),機動計息,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機動調整,其中借款金額200萬元部分,約定利率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目前為年利率2.375%,嗣後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及增埔條款契約書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合計新臺幣2,814,840元正,並自民國103年7月20日及103年9月20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如對債務人楊靜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楊曾生妹給付之,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伍佰零捌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曾生妹、│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38207│楊靜國│月20日起││四│││4元│││││├──┼───┼─────┼──────┼──────┼───────┤│002│新臺幣│楊曾生妹、│自民國103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43276│楊靜國│月20日起││三七五│││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曾生妹、│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8207│楊靜國│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曾生妹、│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276│楊靜國│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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