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債務人 仲韻卉 (原名: 仲淑蘭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認可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債權人欄「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