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82號原告 薛仕易 被告 張家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刊登判決書於LINE公務群組內,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家豪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