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仲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仲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仲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41號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4年,經本院104年上訴字第130號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45號就經上訴部分判刑確定。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73號裁定撤銷緩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4年9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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