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874號聲請人 余聰毅 相對人 劉俊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輝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俊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應與提示日期同一日或於提示日之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