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龍圖

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水雲 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日113年度訴字第46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惟原告上訴聲明僅表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及不得假執行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之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惟上訴人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應予補正。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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