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得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得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得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附表二(另重排附表編號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
5、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各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執行完畢,仍可依法聲請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其已執行部分,僅應予以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而不得再聲請定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廖得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分別與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分別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僅已執行完畢之部分應予扣除,先予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2罪之犯罪類型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雖施用毒品種類不同,然揭係採飲用咖啡包之相同施用手段,所為亦皆係戕害自身之行為,以及其等間之關聯性與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表二所示2罪之犯罪類型均係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所為皆係違反國家禁令持有違禁物之行為,犯罪手段相近,持有毒品種類亦同,以及其等間之關聯性與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亦高等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附表一: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23日15、16│106年1月9日前3、│││時許│4日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909號│毒偵字第22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82號│107年度簡字第63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6日│107年10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982號│107年度簡字第636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1日│107年11月20日│││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675號│第19174號│││(已易科執畢)││└────────┴──────────┴──────────┘附表二: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自不詳時間起至106年│106年1月9日│││5月23日16時4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6244號│毒偵字第22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38│107年度簡字第636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2日│107年10月22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338│107年度簡字第6360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5月8日│107年11月20日│││日期│││├───┴────┼──────────┼──────────┤│得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657號│第19174號│││(已易科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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