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曾秀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二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0‧六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二五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