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劉興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興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公路監理電子閘
門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列印資料1份(見偵卷第20頁)」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興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
㈡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5日,以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並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9年8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詎其又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院認本件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公共危險罪之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詎猶不知警惕,再犯本件公共危險案件,顯見被告自制力甚為薄弱,所為實應非難;又兼衡被告飲用酒類後致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之違反義務程度。而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具有高度潛在危險性,極可能因此造成自己或他人家庭健全性受到嚴重影響,且終身無法獲得修復之巨大損害,本件被告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市區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足生相當之危險;再酒後駕車行為歷年來均朝重罰方向修正,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隨法定刑之加重而予以調整;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於犯後已陳明所犯細節坦認犯行之態度,並審酌被告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戴筑芸
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0號
被 告 劉興進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芎林鄉文林村10鄰紙寮窩16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興進前有3次犯違背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第3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竹東交簡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18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18時4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某處騎樓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於同日18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BAT-6862號自用小客車上路。迨於同日18時55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華路與光明六路口時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劉興進身上有明顯酒氣,遂於同日19時06分許,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劉興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警員職務報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775號解釋意旨,量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9 日
檢察官賴佳琪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月 17 日
書 記 官楊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