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66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明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明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廖明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現在監執行中,刑滿日期為102年12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12日,而法務部已於101年10月5日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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