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1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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