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5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許良宇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向台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主張訴訟標的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屬通常訴訟程序案
件,茲因誤將案件以簡易案件分案而分由簡易法庭,簡易法
庭依法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簡易法庭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浤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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