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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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韋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韋谷前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53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97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96年3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嗣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㈡又被告該案於95年4月10日晚上10時50分許,在改制前之臺南
縣○○市○○街000巷00○000號,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55公克、驗後淨重0.53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5月5日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白色結晶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且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亦含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包裝袋1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