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被告聲請之理由係以已確定而執行中之另案請求本院准予具保,復與得聲請具保之要件未符,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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