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6號原告 陳俊豪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南宏陳保慈陳建福陳和成陳生貴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萬3,792元,惟依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10日準備書狀所主張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如附表所示內容,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2,957萬1,092元【計算式:1億7,742萬6,553元×1/6(原告應繼分比例),=2,957萬1,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2,30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4萬3,792元,應再補繳2萬8,512元(計算式:27萬2,304元-24萬3,792元=2萬8,51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萬8,512元;並應於10日內就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被繼承人遺產,提出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編號遺產項目金額備註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10000)2699萬元(編號1-3合計)原告110年2月20日陳報狀所提實價登錄交易資料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0/10000)3高雄市○○區○○○路0號13樓房屋(權利範圍:1/1)4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9/1470)3萬1148元5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47)7萬3957元6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47)5萬2145元7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47)1萬9397元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存款1602萬5803元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CNY10154.06)存款4萬4282元1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AUD1406.95)存款2萬9673元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USD342855.55)存款1075萬1950元1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JPY80023)存款2萬3615元1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EURO.3)存款10元1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CADO.11)存款3元1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定存CNY242807.68,含應收利息CNY139.42)存款105萬9492元1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定存AUD19809.31,含應收利息AUD3.73)存款41萬7857元1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存款52萬3720元18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含應收利息2815元)存款650萬2815元19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定存AUD37829.36)存款79萬7821元20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定存USD1850.33)存款5萬8026元21第一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存款179萬4852元22第一商業銀行東港分行存款53萬4883元2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存款187萬954元2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存款37萬3783元2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USD0.39)存款12元2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AUDO.83)存款18元2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NZD0.46)存款9元2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南京分行存款5萬3242元29華南商業銀行存款:1721元30聯邦銀行苓雅分行存款9677元31兆豐國際商業銀嘉義分行存款100元32(債權)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股利1萬5071元33(債權)青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286萬2986元34(債權)青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78萬8016美元(折合臺幣2471萬2182元)35(債權)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利(634股)8559元36青上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83萬6400股7957萬5202元37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萬488股41萬1588元38108.08.26提領台新銀行存款120萬元39108.08.26提領合作金庫銀行存款60萬元合計1億7742萬65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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