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8號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理人 林文得 債務人 謝斯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二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特約條款(借據背面)逾期本金部分改按本會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一八加五成計算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