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債務人 鄭榮嵐 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婷雅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蘇志成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債權人澳盛(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曾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有工作能力,擔任馥耀企業社水電雜工,月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2千元,此有卷附薪資證明書及薪資袋影本等件可稽,屬確有薪資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之人。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5年6月2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願延長清償期2年,更生期間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0,500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100萬8千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45.20,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馥耀企業社擔任水電雜工,係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為2萬2千元,與前妻離婚,四名子女均已成年與債務人分居,而債務人現與越南籍女友及其子女同住。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以接近臺灣省居民104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支出標準10,869元生活必要支出,提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10,500元之更生方案,並自願延長更生清償期為8年,以達盡力清償要件,堪認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100萬8千元,已逾其名下U3-1242號西元2001年份玲木廠牌汽車一輛之顯然價值(雖有動產抵押之登記,惟經債務人陳報車輛已停駛,且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陳報本件汽車貸款債權經執行後換發債權憑證現為無擔保債權),亦超過債務人為被保險人而向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3年8月25日購買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2,369元。且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入不敷出,堪認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則本件債務人經濟狀況,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者,係主張:債務人恐隱瞞所得、薪資低於一般市場行情、還款比例過低、對債權人不公平、應徵提保證人一名等語。惟查,債務人之工作及收入有上開薪資證明書及薪資袋等件影本可稽,確屬有工作意願及能力,且有實際工作之人,且其更生方案,自願延長清償期為8年,堪認盡力清償,已如上述,則債權人上開質疑均非可採信為不認可本件更生方案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及其家庭狀況,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仍予以認可,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臺幣10,500元。││二、給付方式:││(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230,056元。││四、清償總金額:1,008,000元。││五、清償成數:約為45.20%。││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日盛商業銀行股份│567,407元│25.44%│2,672元│││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540,696元│24.25%│2,546元│││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31,163元│5.88%│618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0,308元│1.36%│143元│││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4,774元│5.15%│540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6,498元│4.78%│501元│││股份有限公司│││││├────────┼──────┼────┼──────┼────────┤│匯豐(台灣)商業銀│115,413元│5.18%│543元│││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商業銀行股份│16,077元│0.72%│76元│││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482,290元│21.63%│2,271元│││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125,430元│5.62%│59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計│2,230,056元│100%│10,500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