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順鐘 被上訴人即原告 尤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