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2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224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2號債務人丙○○
2號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壹佰玖拾參元,暨如附表序號1、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暨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乙○、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乙○、丙○○於民國87年11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
5.4)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97年11月28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234,029元及利息暨違約金37,016元(已延滯三個月(含)以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224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 劉雅 │民國97年11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120006│琴│28日│││││元│││││├──┼───┼─────┼──────┼──────┼───────┤│2│新台幣│乙○│民國97年11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56836││28日│││││元│││││├──┼───┼─────┼──────┼──────┼───────┤│3│新台幣│乙○,劉雅│民國97年11月│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5.4│││57187│琴│28日│││││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劉雅│民國97年11月│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120006│琴│28日││600元│││元│││││├──┼───┼─────┼──────┼──────┼───────┤│2│新台幣│乙○│民國97年11月│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56836││28日││600元│││元│││││├──┼───┼─────┼──────┼──────┼───────┤│3│新台幣│乙○,劉雅│民國97年11月│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57187│琴│28日││60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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