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嘉簡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登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 胡登燿 」之記載,應更正為「胡登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之姓名,記載為「胡登燿」,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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