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637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武志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及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8,955元(即核定遺產37,894,774/5=7,578,955,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42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餘75,042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