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9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訴訟,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3月18日送達原告住所,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