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B
C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D上三人送達代收人 張雙華 律師被告 小泉福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3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其中關於原告B男遭強制猥褻(民國100年2月起至100年8月11日期間共105次、102年6月10日至102年8月10日間共12次),以及原告C男遭強制猥褻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指述被告丁○○○涉犯強制猥褻(民國100年
2月起至100年8月11日期間共105次、102年6月10日至
102年8月10日間共12次),以及原告丙○指述被告強制猥褻部分,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31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103年5月6日判處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乙○、丙○及D男此部分之訴,均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至於原告甲○指述被告涉強制猥褻、強制性交部分,以及原告乙○指稱被告所犯強制猥褻(100年2月起至100年8月11日期間共9次、102年6月10日至102年8月10日間1次)等罪,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部分,則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同一刑事判決判處有罪,本院認原告之請求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郭躍民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且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