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著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2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3原告 王怡祺 45訴訟代理人 王夏珍 6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7即相對人89法定代理人 劉鴻麟 10被告 王泰尉 11即相對人12 林一凡 13共同14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15複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16被告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即相對人1819兼法定代理人 賴洋助 20共同21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22 廖純誼 律師23上列原告即異議人因與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24著作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裁定應更正25如下:
26主文27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11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鴻麟」。
2理由3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4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5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6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7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8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10法官杜惠錦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2本件不得抗告。
13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14書記官林佳蘋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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