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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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99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99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㈠壹佰捌拾捌萬貳仟伍佰零貳元㈡貳佰零陸萬柒仟貳佰玖拾元㈢壹拾萬零貳佰玖拾參元㈣壹拾壹萬捌仟零參拾玖元㈤壹拾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㈠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㈡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㈢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㈣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㈤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二㈡一點七㈢二點二㈣二點三㈤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㈡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㈢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㈣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㈤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