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7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
月三十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九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訴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陳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