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 張榮科 訴訟代理人 陳桂英 被告ENDAHARIUTAMI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萬8,01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起,在原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之住處擔任看護,照料原告之生活起居,原告於操作提款機時,為被告窺得密碼,被告竟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前之某時許,在上址住所或陪同原告前往林新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大慶院區就醫、復健時,趁原告不備,竊取原告之臺灣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郵局之金融卡後,再於附表所示之時、地,持竊得之金融卡插入提款機,並輸入密碼後,盜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26萬8,010元,原告因被告上開犯罪行為,受有前揭財產損失,且身心嚴重受創,爰請求被告給付損害26萬8,010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共46萬8,010元等語。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審查意見參照)。另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ENDAHARIUTAM所涉本院105年度易字第639號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準備程序訊問被告,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於民國105年6月13日以
105年度簡字第118號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而原告張榮科係於105年6月14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收狀戳印文可稽,惟該刑事案件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是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第一審審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說明,顯有未合。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另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亦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附表┌──┬────┬───────────┬───────┐│編號│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領帳戶,金額│├──┼────┼───────────┼───────┤│1│104年4月│中山醫院全家超商之台新│臺灣銀行帳戶,│││15日14時│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1000元、2萬元│││22分許至││、2萬5元│││25分許│││├──┼────┼───────────┼───────┤│2│104年5月│林新醫院之臺灣銀行自動│中信銀行帳戶,│││15日13時│櫃員機│2萬元、2萬元、│││18分許至││2萬元│││20分許│││├──┼────┼───────────┼───────┤│3│104年6月│中山醫院全家超商之台新│同上,1萬元、1│││30日14時│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萬元│││26分許│││├──┼────┼───────────┼───────┤│4│104年7月│林新醫院全家超商之國泰│同上,2萬元、2│││31日13時│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萬元│││55分許至│││││57分許│││├──┼────┼───────────┼───────┤│5│104年8月│中山醫院全家超商之台新│同上,2萬元│││4日14時│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35分許│││├──┼────┼───────────┼───────┤│6│104年9月│中山醫院全家超商之台新│北斗郵局帳戶,│││22日14時│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1萬元、1萬元│││6分許至7│││││分許│││├──┼────┼───────────┼───────┤│7│104年10│同上│臺灣銀行帳戶,│││月8日16││1000元、2萬元│││時8分許││、2萬5元│││至12分許│││├──┼────┼───────────┼───────┤│8│104年11│中山醫院之國泰世華銀行│北斗郵局帳戶,│││月19日14│自動櫃員機│1000元、5000元│││時6分許│││││至7分許│││├──┼────┼───────────┼───────┤│9│104年11│林新醫院全家超商之國泰│臺灣銀行帳戶,│││月27日13│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2萬元│││時3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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